(1)职工本人提供个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并根据支取住房公积金 的目的不同,分别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到职工所在的单位领取并填写《住房抚州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2)职工持上述证件、申请书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到职工公积金缴存开户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办理。
(3)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经审核确认职工的提取申请是否符合抚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职工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到单位或职工的提取申请和有关证明文件后,应当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提取条件的证明文件、申请人的身份等进行审核,查验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是否属实,存储余额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提取条件等。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文件不全,应当允许申请人补齐;申请条件具备、情况正确、身份属实的,作出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到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作出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在通知中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准提取的原因,使申请人做到心中有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决定的工作,并把决定通知申请人。
(4)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经审核确认职工的提取申请符合抚州提取住房公积金。